个人资料

格雷厄姆是刑事法律领域的专家,尤其专注于‘白领犯罪’及监管事务。除代理重大复杂欺诈案件的辩护外,他还处理廉政公署及证监会起诉案件,并参与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调查。此外,其专业服务常被委任于专业纪律程序,特别是在涉及刑事不当行为指控的案件中。.

格雷厄姆于1975年获准成为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1976至1983年间,他先后在伦敦大律师公会的普通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于中部地区及牛津巡回法庭出庭。其业务范围广泛涵盖刑事诉讼与监管事务,既担任公诉人亦代理辩护。 1984年1月,格雷厄姆获聘为香港律政司司长办公室的御用大律师。他最初加入刑事检控科,但很快被借调至廉政公署担任‘内部’法律顾问。他在该职位任职至1985年,后晋升为高级御用大律师,需回归刑事检控科主流工作。此时,格雷厄姆亦获准加入香港大律师公会。.

1986年,格雷厄姆被总检察长办公室商业犯罪调查组(简称“CCU”)招募。该精英部门专门负责起诉严重腐败及白领犯罪案件。他在此担任副首席检察官(顾问)直至1995年初离开政府部门,转入私人执业领域。.

1995年,格雷厄姆加入吉尔伯特·罗德韦御用大律师事务所,直至2003年12月与亚历山大·金资深大律师共同创立“自由大律师事务所”。尽管格雷厄姆仍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担任检控工作,但近年来其角色已转向辩护方。.

2011年5月,格雷厄姆晋升为御用大律师,并在亚历山大·金御用大律师不幸逝世后,接任自由大律师事务所所长一职。.

格雷厄姆在整个职业生涯中,还广泛讲授刑法及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他定期在律师公会和律师协会的持续专业发展(CPD)及进修课程(ALE)中担任讲师;在香港大学授课;并作为客座讲师在中国多所大学授课。格雷厄姆还曾受聘担任海外案件的专家证人,处理涉及香港刑法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

典型案例

罪犯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周向荣(重大过失杀人罪上诉)CACC 5/2018
上诉辩护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张启忠(谋杀案)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张玲珠及另一人案(串谋收受利益)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林杰威及其他人(洗钱)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李柱铭、何俊仁及其他人(非法集会)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黄之锋及其他人(非法集会)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黎智英案(非法集会)
国防
R诉斯坦利·罗伯特·温特案(欺诈)[74 Cr. App. R. 16]
国防
R诉肯德尔等人案(“墙洞帮”)(初审)
国防
R诉理查德·汉德福特等人(贪污案)(审判与上诉)
公诉
R诉莱昂纳多·塔皮诺案(武装抢劫)(审判)
公诉
R诉彼得·奥斯瓦尔德·斯凯尔斯案(盗窃罪)(审判)
公诉
R诉乔治·陈顺金案(卡里安与BMFL)
公诉
英国诉埃德加多·埃斯托班案(武装抢劫)(引渡与审判)
公诉
R诉雷斯·萨尼曼案(BMFL)(引渡与审判)(欺诈与腐败)
公诉
R诉洛兰·奥斯曼案(引渡与审判)(欺诈与腐败)
公诉
R诉Paul Kiang案(西德意志银行)(欺诈与腐败)
公诉
英国诉斯图尔特·特纳案(巴克莱亚洲)(欺诈与腐败)
公诉
R诉张永明(永安银行)(欺诈)案
公诉
R诉范兄弟(邦盛金融)案(欺诈)
公诉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赖氏兄弟(汤姆森太平洋)(欺诈及贪污)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江伊丽莎白(C.A. 太平洋金融)(虚假账目)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藤田和彦(又名:尤汉)(虚假账目)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白美华案(税务局欺诈)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罗杰里奥·林(德意志银行)(伪造文书)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九泰案(公职人员贪污)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林炳祥(妨碍司法公正)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黄志强案(创维案)(盗窃罪)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福昌(诈骗)案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谢瑞麟案(贪污、欺诈及盗窃)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林伟强(隐私专员)(行为失当)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吴启明(安捷伦控股)案(贪污)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洪明港(陈阿巴)(欺诈及盗窃)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黄志伟(司法不公)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黄教授案(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国防
律政司司长诉严申(枪械案)
辩护方与答辩方在刑期复核中的角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梅浩及其他人(新西兰乳业)(欺诈)
国防
塔朱丁诉美国银行案(雇佣案件)
原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杨志强(洗钱)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郭志强及其他人(许瑞明案)(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国防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栾红及另一人(洗钱)
国防

内幕交易审裁处案件
国际公共投资
审裁处法律顾问
Chevalier
涉案方
志成控股
涉案方
兆丰陶瓷
涉案方
中国阿波罗
涉案方
香港建银控股
涉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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