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卓然 SC

資深大律師
梁卓然

执业年份

香港(1998年)
内侧杆(2015)
    • 法学学士(香港大学)(1989年)
    • 法学学士(香港大学)(1990)
    • 香港大学法学硕士(1996年)
    • 人权法学硕士(香港大学)(2013年)
  • 计算机犯罪调查与计算机取证培训课程结业证书(科技大学)
  • 计算机取证专业文凭(科技大学)

 

语言

个人资料

大卫于1992年在香港获授律师资格,主要专注于民事诉讼业务,涵盖广泛案件类型,包括人身伤害及雇员赔偿(同时代表原告与被告)、婚姻事务、物业转让、买卖双方传票及资产冻结令。 作为辩护律师,他曾参与第14号命令申请、争议性监护权及赡养费诉讼、雇员赔偿审判,并在裁判法院出庭超过50次。.

1995年,戴维加入当时法律部门的检控科担任检察官。在检控科工作的25年间,戴维几乎参与过检控工作的各个方面,在刑事案件的指导和处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尤其擅长在各级法院进行审判和上诉。 他经手过约30起陪审团审判、大量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案件,并参与处理逾500宗刑事上诉。其中多起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及复杂的事实与法律争议。其专业领域涵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案件、商业欺诈、网络犯罪、数字证据、人权及宪法辩论、刑事案件上诉、刑期复核及诉讼费用复核。.

戴维于2015年获授御用大律师资格。2017年,他被任命为司法部检察署署长,负责领导该部门,并在此职位上任职至2020年。.

大卫于2022年开始私人执业。他持续代理刑事案件的庭审与上诉,并为被告及犯罪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

大卫连续三年(2023、2024及2025年)获《道尔指南》香港刑事法律大律师榜单评为“推荐资深大律师”。

大卫在香港大学教授刑事诉讼程序与辩护课程多年。他长期担任香港辩护培训委员会"见习辩护人计划"及"检控官即席培训计划"的培训导师,并曾协助在伦敦、文莱、都柏林、斐济及南非等地开展辩护培训课程。.

典型案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朱家乐 CACC 69/2023 (CA)(针对定罪的上诉。盗窃。为批量采购而向被告账户支付资金的行为,并不自动构成...) 奎斯特克洛斯 信任。 普雷迪 所适用的原则——银行转账产生了属于收款人而非付款人的新的债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李庆斌案 FACC 7/2024 (CFA) (《入境条例》下向入境事务主任作出虚假陈述及使用虚假旅行证件的法定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高贤德 HCMA 109/2024 (MA)(针对量刑的上诉,欺诈共谋罪,使用他人身份证参加考试,缓刑是否适当)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 曾耀光 CACC 77/2022 (CA)(针对量刑的上诉,洗钱案,被告在不同银行账户间进行资金分层或转移的行为是否应在量刑时分别计数)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 梁伟堂 HCMA 249/2023 (MA) (针对定罪及量刑的上诉,欺诈罪,对虚假性认知,从主要证据中可作出的推论)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 叶耀锋 HCMA 434/2022 (MA) (针对判决的上诉,虐待动物罪,刑事诉讼令)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 张士宏 HCMA 27/2023 (MA) (针对量刑的上诉,未按时支付工资,社区监督令,缓刑监督官在编写社区监督令报告时所作评论的范围)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龙兆全 CACC 279/2021 (CA)(公平审判权、清空占有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 黄证鸿 DCCC 188/2022(地方法院判决)(与未满16岁少女发生非法性行为,牛顿案调查)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联邦快递有限公司 HCMA 28/2022 (MA)(《进出口条例》第7(3)条所规定的法定抗辩的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

关于大卫·佩里御用大律师 HCMP 2221/2020 (初级法庭) (特别准入)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颜永洲 [2021] 1 HKLRD 488 (CA) (谋杀案上诉:关于可能替代辩护的陪审团指示是否恰当)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吕振森及其他人 [2021] 4 HKLRD 148, 171 (CA) (法院概述了关于……的相关原则) 无行为能力)

律政司司长诉梁国雄 [2020] 3 HKLRD 190 (CA) (立法会议员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七条及《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及4条享有的特权及豁免范围;《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所订罪行的合宪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梁天基及其他人 [2020] 4 HKLRD 428, 462 (CA) (共同意图是否构成暴乱罪的构成要件及暴乱罪的量刑原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黄祖成及其他人 DCCC 980/2015(区域法院审判),CACC 38/2017(上诉庭),(2020) 23 HKCFAR 153(上诉委员会)(7名警员涉及的伤人案,数字证据可采性测试)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周宇明 (2019) 22 HKCFAR 368 (终审法院) (法院审查了关于替代性裁决的法律原则,特别是那些不构成较轻罪行的裁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吴文远案 (2019) 22 HKCFAR 241 (上诉委员会) (法院重申,无论辩护方还是控方,所有当事人均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郑嘉怡及其他人 (2019) 22 HKCFAR 97 (終審法院)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c)條下以不誠實意圖獲取電腦使用權的罪行範圍之法定詮釋)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大油汀及另外8人 DCCC 480/2017(占领中环运动案件于区域法院的审判)

关于乔纳森·卡普兰御用大律师 HCMP 1262/2018 (初级法院) (特别受理)

律政司司长诉黄志丰及其他人 (2018) 21 HKCFAR 35 (CFA) (法院在审议SJ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条提出的覆核刑罚申请时,探讨了上诉法庭在何种程度上可推翻、修改、替代或补充原判刑罚的事实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万托马斯及另一人 [2016] 5 HKLRD 656 (CA), (2018) 21 HKCFAR 214 (CFA) (对《监狱规则》下候审在押囚犯探视人员范围的法定解释)

律政司司长诉黄志丰及其他人 [2018] 2 HKLRD 657, 699 (CA)(法院就非法集会罪确立量刑原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 莫嘉濤 & 另外8人 DCCC 901/2016(2016年骚乱事件的地区法院审判)

阮英娥诉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7) 20 HKCFAR 149 (终审法院) (关于如何作出推论的正确指引)

江海浦诉司法部 [2016] 5 HKLRD 184, 197 (CA) (根据《刑事案件诉讼费用条例》第21条对诉讼费用裁定进行复核是否构成最终及具有终局效力的判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刘成忠 (2015) 18 HKCFAR 50 (終審法院) (智能手机短信记录的可采性——是否属于传闻证据或须符合《证据条例》第22A条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顾思耀及另一人 [2014] 4 HKLRD 565, 582 (MA), (2014) 17 HKCFAR 811 (上诉委员会) (褻瀆地区旗帜罪是否违反《地区旗帜及地区徽章条例》第7条,是否侵犯《香港基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所保障的免受干涉持有意见的权利,因而与《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条相抵触且违宪)

律政司司长诉吴兆伦 CACC 304/2013 (CA)(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6条申请解除拘押的正确做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李家林 DCCC 1282/2010(区域法院审判),[2014] 2 HKLRD 538(上诉法庭)(就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6(1)(a)条的操纵价格罪而言,“价格”的含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黄国威 (2013) 16 HKCFAR 191 (上诉委员会) (《放债人条例》第29(10)条下与放债人“串通行事”的测试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梁国志 [2013] 3 HKLRD 451 (CA) (上诉法庭就无证持有武器及弹药罪的量刑申请复核)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欧阳丽红案 [2013] 3 HKLRD 576, 586 (CA) (《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7条下“不必要及不恰当”的含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徐明美 [2013] 1 HKLRD 286 (CA) (涉及盗窃及以不诚实意图进入计算机系统致他人损失的复杂案件。法院指出了申请人未提出的上诉理由/论点。附带条款的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柏豪案 HCMA 754/2010 (MA),(2012) 15 HKCFAR 244 (終審法院)

(一宗内幕交易案。对《裁判官条例》第104条的法定解释——在定罪上诉尚未审结的情况下,裁判官能否复核刑罚)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傅国权及另一人 CACC 179/2010 (CA),(2012) 15 HKCFAR 524 (CFA),由资深大律师凯文·泽沃斯先生领导(虚假交易案。涉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5(5)及(7)条的法定解释及抗辩举证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穆罕默德·里亚兹·汗案 CACC 125/2003 (CA),(2012) 15 HKCFAR 232 (CFA),由凯文·泽沃斯资深大律师领导(关于违反《基本法》或《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的被告基本权利而取得的证据可采性的测试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锦忠尼尔森 [2012] 2 HKLRD 263 (CA) (对洗钱罪的先行犯罪及关联犯罪量刑原则)

律政司司长诉吴先生(验尸官) [2011] 1 HKLRD 283 (原訟法庭)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20條申請舉行死因研訊的正確做法)

    • 法学学士(香港大学)(1989年)
    • 法学学士(香港大学)(1990)
    • 香港大学法学硕士(1996年)
    • 人权法学硕士(香港大学)(2013年)
  • 计算机犯罪调查与计算机取证培训课程结业证书(科技大学)
  • 计算机取证专业文凭(科技大学)

 

  •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专业法律教育系名誉讲师(2000–2021)
  •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双重危险小组委员会成员(2006–2011)
  • 司法研究委员会成员(2010–2012)
  •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专业法律教育系兼职教授(2015年至2021年)
  • 香港倡导培训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2023年至今)
  • 《香港注释条例》——《刑事案件訟费条例》,第492章(1997年及2007年修订)
  • 《香港阿奇博尔德法律百科全书》2004年版合著者
  • 香港章节撰稿人,《电子证据:披露、取证与可采性》(第二版,2010年)LexisNexis出版社,Butterworths公司
  • 香港《律师豁免权、职业操守与风险管理》章节撰稿人(2007年)Sweet & Maxwell Asia出版社
  • 香港章节撰稿人,《电子证据:披露、取证与可采性》(第二版,2010年)LexisNexis出版社,Butterworths公司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