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檔案

大衛於1992年在香港獲授律師資格,主要專注於民事訴訟實務,涵蓋廣泛案件類型,包括人身傷害及僱員補償(同時代表原告與被告)、婚姻訴訟、物業轉易、買賣雙方傳票及馬雷瓦禁制令。 作為辯護律師,他曾出庭處理第十四號命令申請、具爭議性的管養權及贍養費訴訟、僱員補償審訊,並於裁判法院參與超過五十宗審訊。.

1995年,大衛加入當時律政司的檢控科擔任檢控官。在檢控科任職的25年間,大衛幾乎參與過檢控工作的每個環節,在刑事案件的法律諮詢及審理方面累積了廣泛經驗。他尤其擅長在各級法院進行審訊及上訴程序。 他曾主導約30宗陪審團審訊、數百宗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案件,並處理逾500宗刑事上訴。大衛經手的案件多涉及多名被告及複雜的事實與法律爭議,其專業領域涵蓋證監會案件、商業欺詐、網絡犯罪、數碼證據、人權及憲法辯論、刑事上訴、刑期覆核及訟費申索等。.

大衛於2015年獲授御用大律師資格。2017年,他獲委任為司法部檢控署署長,領導檢控部門,並於該職位任職至2020年。.

大衛於2022年開始私人執業。他持續進行審判與上訴程序,並為被告及犯罪受害者提供法律諮詢。.

大衛連續三年(2023、2024及2025年)獲《道爾指南:香港頂尖刑事法律大律師》評選為「推薦資深大律師」類別。

大衛多年來於香港大學教授刑事訴訟程序及辯護技巧課程。他長期擔任香港辯護培訓委員會轄下「見習辯護人培訓計劃」及「檢控官即席培訓計劃」的常駐培訓導師,並曾於倫敦、文萊、都柏林、斐濟及南非等地協助培訓辯護技巧課程。.

著名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家樂 CACC 69/2023 (CA)(針對定罪的上訴。盜竊。將資金匯入被告帳戶用於批量採購,並不自動構成...) 奎斯特克洛斯 信任。 普雷迪 所採用的原則——銀行轉帳創造了屬於收款人而非付款人的新債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清斌 FACC 7/2024 (CFA) (根據《入境條例》對向入境事務人員作出虛假陳述及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的法定詮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高賢德 HCMA 109/2024 (MA)(針對刑期之上訴,串謀詐騙罪,使用他人身分證件應試,緩刑是否適當)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曾耀光 CACC 77/2022 (CA)(針對量刑的上訴,洗錢罪,被告在不同銀行帳戶間進行資金分層或轉帳的行為,是否應在量刑時分別計算)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梁偉堂 HCMA 249/2023 (MA)(針對定罪及量刑的上訴,詐欺罪,虛假認知,從主要證據所能推斷之結論)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葉耀鋒 HCMA 434/2022 (MA) (針對判決的上訴,虐待動物罪,刑事訴訟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張士宏 HCMA 27/2023 (MA) (針對判刑的上訴、未按時支付工資、社區服務令、緩刑官在編製社區服務令報告時所作評論的範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兆全 CACC 279/2021 (CA) (公平審判權、清空交接)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黃證鴻 DCCC 188/2022(區域法院判決)(與未滿16歲少女非法性交,牛頓調查)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聯邦快遞有限公司 HCMA 28/2022 (MA) (《進出口條例》第7(3)條所訂法定抗辯的證明標準及舉證責任)

關於大衛·佩里御用大律師 HCMP 2221/2020 (原訟法庭) (特別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顏永洲 [2021] 香港判例彙編第一冊第488頁(上訴法庭)(謀殺案上訴:關於陪審團可能採用的替代辯護方向之正確指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呂振森及其他人 [2021] 4 HKLRD 148, 171 (CA) (法院總結了關於...的相關原則) 無行為能力)

律政司司長 訴 梁國雄 [2020] 3 HKLRD 190 (CA) (《基本法》第七十七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4條所賦予立法會議員的特權及豁免範圍;該條例第17(c)條所訂罪行的合憲性)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天基及其他人 [2020] 4 HKLRD 428, 462 (CA) (共同意圖是否屬暴動罪之構成要件,及有關暴動罪之量刑原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祖成及其他人 DCCC 980/2015(區域法院審訊),CACC 38/2017(上訴法庭),(2020) 23 HKCFAR 153(上訴委員會)(七名警員犯下的傷人案,測試數碼證據的可接納性)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銳明 (2019) 22 HKCFAR 368 (終審法院) (法院檢討了關於替代性判決的法律原則,特別是那些不構成較輕罪行的判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遠 (2019) 22 HKCFAR 241 (上訴委員會) (法院重申,無論辯方或控方,各方當事人均享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嘉儀及其他人 (2019) 22 HKCFAR 97 (終審法院)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c)條有關為不誠實得益而取得電腦使用權的罪行範圍之法定詮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大欖塘及另外八名被告 DCCC 480/2017(佔中運動於區域法院的審訊)

關於 Jonathan Caplan 資深御用大律師 HCMP 1262/2018 (原訟法庭) (特別許可)

律政司司長 訴 黃志豐及其他人 (2018) 21 HKCFAR 35 (終審法院) (法院審視上訴法庭在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就判刑覆核申請進行審理時,可於何種程度上推翻、修改、取代或補充原判刑的事實基礎)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萬湯瑪斯及另一人 [2016] 5 HKLRD 656 (CA), (2018) 21 HKCFAR 214 (CFA) (對《監獄規則》下探視候審還押囚犯人士範圍的制度進行法定詮釋)

律政司司長 訴 黃志豐及其他人 [2018] 2 HKLRD 657, 699 (CA) (法院就非法集結罪訂立量刑原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莫嘉濤 & 另外8人 DCCC 901/2016(2016年暴動事件之區域法院審理)

阮英娥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7) 20 HKCFAR 149 (終審法院) (就推論的作出所作的正確指示)

江海浦訴司法部 [2016] 5 HKLRD 184, 197 (CA) (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21條對訟費評定命令進行覆核,是否構成最終及具約束力的判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成忠 (2015) 18 HKCFAR 50 (終審法院) (智能手機短訊紀錄的可接納性——是否屬傳聞證據或須符合《證據條例》第22A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顧思耀及另一人 [2014] 4 HKLRD 565, 582 (MA), (2014) 17 HKCFAR 811 (上訴委員會) (褻瀆地區旗幟罪是否違反《地區旗幟及地區徽章條例》第7條,是否侵犯《香港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所保障的持有意見不受干擾的權利,因而與《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相抵觸及屬違憲)

律政司司長 訴 吳兆倫 CACC 304/2013 (CA)(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6條申請解除拘留的正確方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家林 DCCC 1282/2010(區域法院審訊),[2014] 2 HKLRD 538(上訴法庭)(就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6(1)(a)條的操縱價格罪而言,「價格」的涵義)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國偉 (2013) 16 HKCFAR 191 (上訴委員會) (《放債人條例》第29(10)條下與放債人「串謀行事」的測試)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國志 [2013] 3 HKLRD 451 (CA) (上訴法庭就無牌持有武器及彈藥罪行之判刑覆核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歐陽麗紅案 [2013] 3 HKLRD 576, 586 (CA) (《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7條下「不必要及不恰當」的涵義)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徐明美 [2013] 1 HKLRD 286 (CA) (涉及盜竊及以不誠實意圖侵入電腦致他人蒙受損失的複雜案件。法院識別出上訴人未提出的上訴理由/論點。附帶條款之適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柏豪案 HCMA 754/2010 (MA),(2012) 15 HKCFAR 244 (終審法院)

(一宗內幕交易案。對《裁判官條例》第104條的法定詮釋——在定罪上訴尚未審結期間,裁判官能否覆核刑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傅高權及另一人 CACC 179/2010 (CA),(2012) 15 HKCFAR 524 (終審法院),由資深大律師凱文·澤沃斯先生領銜辯護(一宗虛假交易案件。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5)及(7)條的法定詮釋及抗辯責任之舉證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穆罕默德·里亞茲·汗 CACC 125/2003 (CA),(2012) 15 HKCFAR 232 (終審法院),由資深大律師凱文·澤沃斯先生領導(關於違反《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被告基本權利而取得之證據可接納性之測試)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錦忠尼爾森 [2012] 2 HKLRD 263 (CA) (判處洗錢罪之基礎罪行及相關罪行之量刑原則)

律政司司長 訴 吳先生 法醫官 [2011] 1 HKLRD 283 (原訟法庭)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20條申請舉行死因研訊的正確做法)

    • 法學士(香港大學)(1989年)
    • 法學士(香港大學)(1990)
    • 法學碩士(香港大學)(1996年)
    • 人權法學碩士(香港大學)(2013年)
  • 電腦犯罪調查與電腦鑑識培訓課程證書(科技大學)
  • 電腦鑑識專業文憑(科技大學)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專業法律教育系榮譽講師(2000年-2021年)
  •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雙重危險小組委員會委員(2006年至2011年)
  • 司法研究委員會成員(2010年至2012年)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專業法律教育系兼任教授(2015–2021)
  • 香港倡導培訓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2023年至今)
  • 香港法例註釋版《刑事訴訟訟費條例》,第492章(1997年及2007年)
  • 《香港阿奇博爾德法典》2004年版 撰稿作者
  • 《電子證據:披露、取證與可採性》第二版(2010年)LexisNexis Butterworths出版社香港篇章撰稿人
  • 香港《律師豁免權、專業操守與風險管理》章節撰稿人(2007年)Sweet & Maxwell Asia
  • 《電子證據:披露、取證與可採性》第二版(2010年)LexisNexis Butterworths出版社香港篇章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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